福建厦门:建立消费纠纷诉非联动机制 提高解决效率

来源:综合    发布时间:2025-12-28 13:15:07     浏览次数 : 31次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王亚坚 许明茹 记者张文章)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福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厦门消费效率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纠纷机制解决及时有效的诉非化解各类消费纠纷,促进营商环境建设 ,联动7月下旬 ,提高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福建集美区市场监管局 、厦门消费效率集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非联动共享机制的建立纠纷机制解决实施意见(试行)》 ,正式建立消费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联动共享机制(以下简称消费纠纷诉非联动机制)。诉非

  据悉 ,联动消费纠纷诉非联动机制共包含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机制、提高消费纠纷诉非联动调解机制 、福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三大模块 。厦门消费效率有了该机制的建立纠纷机制解决保障 ,在协助调解方面 ,当事人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的,法院指派法官(法官助理)或者联合其他非诉公共法律服务力量,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共同化解纠纷 ,为其调解工作提供法律知识、解纷思路等指导 。法院定期梳理典型案件审理情况,以案释法,积极发挥裁判指引功能 ,在指导调解工作中 ,必要时可直接进行协助调解和联合调解 。在诉前调解方面 ,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  ,当事人在起诉前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组织调解的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给予办理立案手续 。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司法确认方面,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条件的,作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集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三大诉非联动机制的建立,着眼于源头化解,提高维权效率 ,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 、市场监管部门 、消保委及各方解决纠纷力量,进一步强化消费纠纷预防、和解 、调解、诉讼的互动与衔接 ,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捷化 、人性化的解纷渠道和服务 ,进一步预防消费纠纷并提高解决效率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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