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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的天麻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铭远制药被罚

来源:体系    发布时间:2025-12-28 13:19:45     浏览次数 : 7次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1月22日,因生氧化福建省药监局公布的产的超标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 ,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远制药)因生产的天麻天麻经抽检不符合规定,构成生产劣药的硫残留量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铭远没收涉案天麻及违法所得 、制药罚款3万元。被罚

2023年6月14日 ,因生氧化福建省药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收到省局闽药监科核函﹝2023﹞13号及附件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产的超标该文述 ,天麻铭远制药生产的硫残留量批次为220501的天麻在药品流通环节被监督抽检 ,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059mg/kg,铭远不符合规定 。制药6月21日,被罚福建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理了铭远制药的因生氧化复验申请 。8月3日 ,厦门药品稽查办收到该研究院《检验报告》,涉案批次天麻复验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为501mg/kg  ,不符合规定 。8月11日 ,厦门药品稽查办对铭远制药立案调查。

经查,铭远制药于2022年4月采购160kg原药材天麻  ,该原药材经铭远制药抽检合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为45mg/kg ,低于400mg/kg的规定限度 ,符合规定 。铭远制药于2022年5月19日至5月21日生产了中药饮片天麻155.5kg,2022年6月13日至9月3日,铭远制药分别向4家药品流通企业销售了涉案批次天麻89kg,余66.5kg未售,涉案批次天麻总货值金额为30208.93元。2023年6月8日,铭远制药开展了涉案批次天麻的召回工作 。

铭远制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厦门药品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铭远制药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批次为220501的天麻93.691kg 、没收违法所得12645.6元、罚款3万元。

责任编辑:张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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